广东科迪景园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广东科迪景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胡英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科迪景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谢忠雲,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科迪景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39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园林绿化工程,非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行为,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案由存有争议,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案情较为复杂。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之规定,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即贵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先,涉案《工程承包合同》第十条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以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方可直接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条款可认定为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专属管辖类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属于上述任一类型,故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综上,涉案合同约定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本案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涉案合同的约定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张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