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大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汴京公园、东阳市大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03民初442号
原告开封市汴京公园。
法定代表人李大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新年、秦柯楠,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东阳市大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丽燕。
委托代理人蔡韩琪,特别授权。
开封市汴京公园诉东阳市大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封市汴京公园的委托代理人雷新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阳市大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汴京公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维修直至工程验收合格。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0日,其与被告签署了《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开封市汴京公园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及工程清单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毛主席像、六角亭及庑殿看台,合同工期为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4月10日,合同价款为人民币605790.72元。合同签订后,其按约定已支付48万元工程进度款,但琪在验收工程时发现被告维保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后琪多次通知被告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进行维修,但被告拒绝。琪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东阳市大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但庭后提交了情况说明,1、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程序也已完成,合同价余款必须支付,超出合同价部分扣留项目质保金外也应支付。2、业主要求返修部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别对待,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内部位,出现施工质量问题,这是施工单位必须承担或业主修理后费用由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留。3、因本项目业主没有提供修缮工程设计施工图,仅给实际方案,因此,清单工程量外部位发生缺陷不承担保修责任。4、设计方案、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情况三者不统一,结算必须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依据,超过工期时间与责任不在我方,因施工阶段,业主迟迟没有提供设计施工图纸及工程材料不肯决定,影响了采购时间,追加的施工监理费用应返还。5、这个项目投资概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存在不合理缺陷,漏项与价格偏低,本身在项目投资流程程序违规,没有设计施工图就编制工程量清单,导致出现三者不统一,结算势必超出了投资估算,业主强硬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不超10%总价控制。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20日,开封市汴京公园(发包人)东阳市大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开封市汴京公园文物维修保护工程修缮工程。工程地点:河南省开封市汴京公园内。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毛主席像、六角亭及庑殿看台维修。开工日期:2019年2月25日,竣工日期:2019年4月10日。工程质量标准:符合文物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合格工程。合同价款605790.72元,付款周期:业主在和承包方签订合同后即承包方进场施工10天后支付合同价10%的工程款;盖瓦前支付合同价40%的工程款;工程完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竣工验收,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三十天内支付剩余的3%,待质保期满后7日内一次付清。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和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2019年3月21日,开封市汴京公园分两次东阳市大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0000元、60000元,2020年1月23日,开封市汴京公园向东阳市大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000元,以上共计支付工程款480000元。
自2019年9月起,开封市汴京公园多次和东阳市大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联系,要求被告对工程进行维修整改,2020年7月19日,开封市汴京公园向东阳市大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开封市汴京公园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工作联系单》,载明“我单位已于2019年11月27日对贵公司建设的‘开封市汴京公园文物维修保护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竣工验收,存在以下问题:1、竣工材料、竣工图不完整,尽快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2、还有一些不足需要整改:a、大殿的屋面部分,垂脊挑角处、正脊附近瓦面有断裂;b、毛主席雕像基座外贴面板有发白现象。……”。东阳市大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派人签收了上述工作联系单。
上述事实,由《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合同》、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涉案工程现照片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开封市汴京公园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工作联系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开封市汴京公园与东阳市大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开封市汴京公园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东阳市大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80000元工程款,东阳市大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完成开封市汴京公园文物维修保护工程修缮工程。故对于开封市汴京公园提出的要求东阳市大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维修直至工程验收合格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东阳市大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履行与开封市汴京公园签订的《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维修直至工程验收合格。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东阳市大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庆
人民陪审员  曹茂盛
人民陪审员  刘振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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