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大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894号

原告(反诉被告)永康市舟山镇高下杨村村民委员会。

主任***。

委托代理人***。

被告(反诉原告)东阳市大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永康市舟山镇高下杨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东阳市大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永康市舟山镇高下杨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永康市舟山镇高下杨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永康市舟山镇高下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关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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