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784执3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某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浙0784执30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