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浩天建设有限公司

***与***、磐安县浩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27民初1959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磐安县浩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九峰路15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原告吴**与被告***、磐安县浩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