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778号
原告:重庆好邻居家政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建设东路23号1幢2单元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3CA499。
负责人:张人尹,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重庆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99号锦绣城17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370876。
法定代表人:程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好邻居家政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好邻居家政有限公司**分公司以原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好邻居家政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好邻居家政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0.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好邻居家政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倩
书 记 员 游宏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