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893号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建荣水泥制品厂,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羊角镇清水村清水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32031886XP。
投资人:汪建荣,总经理。
被告:重庆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99号锦绣城17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370876。
法定代表人:程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武隆区建荣水泥制品厂与重庆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建荣水泥制品厂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建荣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建荣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胡世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戴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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