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23民初934号
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桑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2177512780。
法定代表人:文天福,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空港工业园环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75215。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重庆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云0423民初93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云04民辖终字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本院上述裁定。2019年10月14日,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20元,减半收取计7860元,由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坤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