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有限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民初71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城街道金马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4191672E。

法定代表人:郑铁民,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道卧龙西街7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17X。

法定代表人:胡曰顺,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鲁0703民初710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楚金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金园

书 记 员 李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