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民初71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城街道金马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4191672E。
法定代表人:郑铁民,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道卧龙西街7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17X。
法定代表人:胡曰顺,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鲁0703民初710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楚金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金园
书 记 员 李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