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3财保39号
申请人: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959号1号楼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3127109768。
法定代表人:李桂广,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7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17X7。
法定代表人:胡曰顺,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73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3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案件申请费893元,由申请人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士群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马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