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4民初1号之二
原告:潍坊大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3111号大有公馆3号楼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7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潍坊大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潍坊大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大有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大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80元,减半收取计2890元,财产保全费2013元,以上共计4903元,由原告潍坊大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菁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