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81民初1290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三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6873209X8。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7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17X7。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案号为(2023)鲁1681民初1290号。在本院依法发送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