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1457号
申请人:淄博辉久建筑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青年路街道***城市广场2号楼10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7K08YP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未来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2619857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城关街道卧龙西街7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17X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F17H41J。
法定代表人:周当,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欣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圣基金色领域1号楼1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WDYXT2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华屹合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丝绸路街道太和路697号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94BTGC6T。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辉久建筑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晨***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欣祥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华屹合创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作出(2023)鲁0306民初4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晨***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欣祥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华屹合创商贸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5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晨***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欣祥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华屹合创商贸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5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