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306执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辉久建筑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青年路街道***城市广场2号楼10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7K08YP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未来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2619857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城关街道卧龙西街7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17X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F17H41J。
法定代表人:周当,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欣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圣基金色领域1号楼1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WDYXT2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华屹合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丝绸路街道太和路697号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94BTGC6T。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区人民法院(2023)鲁0306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晨***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欣祥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华屹合创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晨***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欣祥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华屹合创商贸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晨***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欣祥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华屹合创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晨***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欣祥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华屹合创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106295.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款项本金100000.00元,利息27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申请保全费1045.00元,申请执行费14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晨***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欣祥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华屹合创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