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702民初710号
申请人:潍坊老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坊子分公司。
负责人:***。
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老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坊子分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缴纳财产保全费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64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6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652元,由申请人潍坊老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