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702民初7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老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坊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潍坊老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坊子分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2024)鲁0702民初7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潍坊老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坊子分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财产的所有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老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坊子分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财产的所有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