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2执恢2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鑫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瑞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咏,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鲁0702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鑫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3999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5月14日,2020年10月20日,经两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2020年8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3、2020年10月23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潍坊鑫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702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有保全的财产,需要续行保全的,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芃
审判员 陈伟平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