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宏辰冷暖设备制造厂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执异117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宏辰冷暖设备制造厂,地址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马少野村民营街。

法定代表人:李风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办锦华苑小区商业房6号。

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705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称,2019年9月29日,本院作出的(2018)鲁0705执14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潍坊市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单位的异议人的工程款1950303.49元,该执行行为错误,应予撤销。

经审查查明,本院据以执行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705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主体,是被执行人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向潍坊市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2018)鲁0705执14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根据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的合同,我院(2017)鲁0705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请协助在下次拨付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中扣留应付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50303.49元,并通知我院提取处理,或直接支付至我院账户......”。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要求潍坊市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协助执行的实际是被执行人对该公司的到期债权。关于到期债权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本院直接向第三人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按照第三人与异议人及被执行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履行扣留提取义务,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8)鲁0705执14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重新作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韩 波

人民陪审员  张洪德

人民陪审员  刘晓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柴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