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4575号
原告: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办锦华苑小区商业房6号。
法定代表人:柴咏,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敬国,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营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古城街101号。
负责人:石文韬,镇长。
第三人:潍坊时富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东张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传恩,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县营丘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潍坊时富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房楠楠
人民陪审员 臧仁江
人民陪审员 王 鑫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秦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