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昌乐县营丘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4575号
原告: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办锦华苑小区商业房6号。
法定代表人:柴咏,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敬国,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营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古城街101号。
负责人:石文韬,镇长。
第三人:潍坊时富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东张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传恩,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县营丘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潍坊时富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房楠楠
人民陪审员  臧仁江
人民陪审员  王 鑫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秦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