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办锦华苑小区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柴咏,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702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划拨/扣押被执行人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款378013.95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红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帅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