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3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执行人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办锦华苑小区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554410315。
法定代表人:柴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8)鲁0703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详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范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