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行长。
被执行人:潍坊东辰林木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宁宁,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洪森,经理。
被执行人:孙宁宁。
被执行人:于明涛。
被执行人:张艺华。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柴洪森。
被执行人:张学花。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东辰林木种植有限公司、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孙宁宁、于明涛、张艺华、***、柴洪森、张学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05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297223470062〉。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波
审判员 郭介东
审判员 张文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