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贺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贺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瑞福源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执406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贺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瑞福源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赵庆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贺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瑞福源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赵庆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38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市贺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瑞福源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赵庆杰支付欠款14664970元,已执行到位8798.88元,尚有14656171.12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件,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甚微,已冻结。其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经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示明其可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情况表示认同并签字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赵 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