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贺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天津市贺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8民初8822号
原告:**,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女,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韩某,女,200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天津市贺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十里堡村口西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岳树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天津市贺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许振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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