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8民初8822号
原告:**,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女,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韩某,女,200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天津市贺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十里堡村口西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岳树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天津市贺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许振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