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13财保747号
申请人济南平安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元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济南平安门窗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平安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元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济南平安门窗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葛浩
法官助理薛新玲
书记员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