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执保19号之四
申请人:山东沂源众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平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沂源众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平安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沂源众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平安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平安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沂源众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 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