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平安门窗有限公司

济南平安门窗有限公司、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114号 申请人:济南平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95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隆时代商务中心11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平安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存款7500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6334.58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济南商河支行的存款7500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968383.13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