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民初3858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济南平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济南平安门窗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