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金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24民初1954号
原告:济南金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山东道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金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2018年7月26日,原告济南金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金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计1204元,由原告济南金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