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盛建设有限公司

89某某与苏州市新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吴度民初字第0089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苏州市新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太湖一号桥西(加油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冯中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市新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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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龚伟亚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