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盛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新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嘉德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苏中民终字第2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新盛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程晓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文跃,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嘉德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广彩,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新盛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相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新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市新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市新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30元,减半收取6965元,由上诉人苏州市新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云   峰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英
代理审判员 全凌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