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熟海执字第0239号
申请执行人方土星。
被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李成林,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新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太湖一号桥西(加油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冯中云,经理。
被执行人***。
方土星与***、苏州市新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熟海民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归还方土星借款人民币42万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1年6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按年利率3.6%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苏州市新盛建设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20元,公告费1216.2元,合计人民币9536.2元,由***、苏州市新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42953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到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苏E×××××汽车、苏E×××××汽车、苏E×××××奔驰280汽车的查封手续。查封车辆中苏E×××××汽车及苏E×××××汽车的下落查找不着。2013年9月9日本院到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春申湖中路637号锦绣江南花园×幢×室房产一套。2013年9月25日本院扣押了被执行人***的苏E×××××奔驰280汽车一辆,2013年11月15日苏州嘉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105000元,申请执行人为此支付评估费3000元。此后该汽车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表示如相城法院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要求参与分配则不愿用流拍的汽车作价抵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阶段本院和相城区法院执行庭联系,其明确表示其执行案件申请人对苏E×××××奔驰280汽车一辆要求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苏E×××××汽车、苏E×××××汽车查找不着,被执行人***名下的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春申湖中路637号锦绣江南花园×幢×室房产又属轮候查封,均不便处理。被执行人***的苏E×××××奔驰280汽车一辆进行评估后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在他案申请执行人要求参与分配的情况下不愿用流拍的汽车作价抵债。由于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熟海执字第023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徐晓东
执 行 员 朱益虎
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群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