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6018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32之一号809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27号7楼。 责任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街甲15号北京华辰饭店二层8225、8227、822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丰盛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3271。 法定代表人:**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宏信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楚州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翔***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荣丰盛华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