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231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02民初5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09389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彭 湘 审判员 周 娜 审判员 钟 浩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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