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591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
被执行人:邢台市泉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覃登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黄坚,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孙严,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邢台市泉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邢开民初字第10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徳志
审判员***
审判员安月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