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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某土石方工程队、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03民初8167号 原告:淮安区某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经营者:史某某,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宦某某,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陈某某,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淮安区某土石方工程队与被告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2024年12月3日,原告淮安区某土石方工程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区某土石方工程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区某土石方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安区某土石方工程队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