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7执1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太平镇杨厝村陈厝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850590123。
法定代表人:黄玉泉,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建设巷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875473518。
法定代表人:林正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南仲案字第01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051662元、鉴定费62922元、公告费380元、仲裁费135935.6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3452元。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福建省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其他调查方式(向南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实地查找被执行人并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情况为:一、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支行账户存款681260.25元。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2012】第02932号)及地上建筑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因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在此前已经查封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案系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亦申请暂不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总计扣划681260.25元,支付执行费83452元后,余款597808.2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清曙
审 判 员 范忠全
审 判 员 谢光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魏 忠
书 记 员 吴 倩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