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永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02财保29号

申请人: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杨厝村陈厝**。

法定代表人:黄玉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华,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朱熹路**湖岸官邸**楼**。

法定代表人:黎允仪,董事长。

申请人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在9335604.06元范围内查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0套房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27日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20年9月8日,本院在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充材料后予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房产。以上房产保全总金额为9335604.06元,保全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健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