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财保114号
申请人: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杨厝村陈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850590123。
法定代表人:黄玉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成,福建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中,福建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晋江市东石镇井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井林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58267194036XR。
法定代表人:许永德。
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泉州仲裁委员会的[2021]泉仲字476号(保)《关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函》及保全资料,申请人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晋江市东石镇井林村民委员会的相应银行存款1012678.1元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经本院释明后于2021年11月24日补齐材料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晋江市东石镇井林村民委员会名下晋江农商银行金林分理处9070××××5358账户的银行存款1012678.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洪 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珊妹
书 记 员 杨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