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827号
原告:福建荣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556号旺角壹号1栋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47265139。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能,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毅婷,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杨厝村陈厝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850590123。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荣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荣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清所欠款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荣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福建荣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庆 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叙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