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2财保10号
申请人: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杨厝村陈厝3号。
法定代表人:黄玉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南平市建阳区云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228号山水华庭会所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许发兴,董事长。
申请人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760000元。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开设的账号为3500********的账户内存款2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开设的账号为0000********的账户内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320元,由申请人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森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