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财保2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杨厝村陈厝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850590123。
法定代表人:黄玉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晋江市东石镇井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井林村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58267194036XR。
法定代表人:许永德。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九峰公司)与被申请人晋江市东石镇井林村民委员会(下称井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九峰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闽0582财保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并冻结了井林村委会的相应银行账户。本院于2022年3月1日收到九峰公司邮寄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九峰公司请求解除对井林村委会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经认为,九峰公司以已与井林村委会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闽0582财保11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晋江市东石镇井林村民委员会名下晋江农商银行金林分理处9070419040010000005358账户银行存款1012678.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洪 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许珊妹
书 记 员 杨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