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02民初2602号
原告: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杨厝村陈厝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850590123。
法定代表人:黄玉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南平市建阳区云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江滨南路228号山水华庭会所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77512697X。
法定代表人:许发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燕,女。
原告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峰公司)与被告南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九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及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燕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4月11日,九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闽0702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九峰公司支付工程款72.50万元;2.判令**公司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占有费损失8593.27元(暂从2021年12月8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全部工程款时止;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0元、财产保全费42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500元、律师费6000元,合计2306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8日,**公司(甲方)作为发包人与九峰公司(乙方)签订了《南平璀璨延宸项目弱电工程合同协议书》承包合同一份,由乙方承包南平璀灿延宸项目弱电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乙方提供安防监控系统、智能停车场系统、楼宇对讲系统、背景音乐系统、门禁出入口管理系统、周界报警系统等布线和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合同总金额:205万元(大写:贰佰零五万元整)。项目分为二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款123万元(大写:壹佰贰拾叁万元整),支付方式约定如下:1.综合布线(1-3#楼、二楼平板层、商业街门口)完成后,甲方应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10%,即205000元,大写:贰拾万五千元整。2.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满足一期交付条件),甲方应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20%,即410000元,大写:肆拾壹万元整。3.系统验收合格交付后,甲方应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30%,即615000元,大写:陆拾壹万伍仟元整。4.乙方在向甲方领取工程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经甲方确认的合法有效的3%普通发票。合同对设备安装调试、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均做了约定。九峰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公司开具了工程服务发票二张,金额分别为205000元、1025000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开票义务。截至2021年6月30日,九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各项施工任务。2021年8月10日,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共同对第一期弱电项目工程进行验收,经双方确认九峰公司施工的各项工程全部合格,并出具《竣工验收单》,合同内结算价为123万元。南平市智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先后于2021年6月25日、2021年12月7日向九峰公司垫付和支付工程款20.5万元、30万元。对尚差的工程款72.5万元,九峰公司经多次催讨,**公司拒不支付。九峰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
**公司辩称,1.九峰公司要求支付资金占用费缺乏事实与法律规定,双方合同没有约定资金占用费,所以**公司不应当承担资金占用费及利息损失;2.财产保全保费及律师费用不应当由**公司承担;3.涉案工程没有将系统开通并移交,**公司认为九峰公司应当尽快移交系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公司对九峰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对九峰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28日,**公司与九峰公司签订《南平璀璨延宸项目弱电工程合同协议书》,由九峰公司承包南平璀璨延宸项目弱电工程,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内容为:安防监控系统、智能停车场、楼宇对讲系统、背景音乐系统、门禁出入口管理系统、周界报警系统的布线、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合同总金额为:2050000元。项目一期工程款为123万元,支付方式:1.综合布线(1-3#楼、二楼平板层、商业街门口)完成后,**公司应支付九峰公司总工程款的10%,即205000元;2.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满足一期交付条件),**公司应支付九峰公司总工程款的20%,即410000元;3.系统验收合格交付后,**公司应支付九峰公司总工程款的30%,即615000元;4.九峰公司在向**公司领取工程款前,九峰公司应当向**公司出具经**公司确认的合法有效的3%普通发票;5.设备清单中的围墙机由**公司自行采购。备注:5-11#楼付款方式待二期开发时双方另行协商,并进行书面确认协商。一期工程工期按9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公司指令为准;二期工期双方协商。双方责任:**公司责任……3.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九峰公司支付工程款项;4.**公司接九峰公司申请,应在5日内对工程开始进行验收工作。九峰公司责任:……6.九峰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日,九峰公司应向**公司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再向九峰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九峰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合同还就产品质量及安装调试要求、售后服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21年8月10日,双方及监理单位共同对南平璀璨延宸项目弱电工程进行验收,确认均为合格,并共同出具《竣工验收单》。2021年5月28日,九峰公司向**公司出具金额为205000元的《福建省增值电子普通发票》一张。2021年8月18日,九峰公司向**公司出具金额为1025000元的《福建省增值电子普通发票》一张。2021年6月25日,南平市智本职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公司向九峰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205000元;2021年12月7日,**公司向九峰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剩余工程款725000元未支付,九峰公司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21年12月8日执行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
本院认为,九峰公司与**公司签订《南平璀璨延宸项目弱电工程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公司抗辩称九峰公司没有将涉案工程系统开通并移交,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抗辩理由。涉案工程已由双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九峰公司亦向**公司开具相应工程价款的发票,**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1230000元(205000元+410000元+615000元)。**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系统未开通移交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扣除**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公司应当再向九峰公司支付工程款725000元(1230000元-205000元-300000元)。九峰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72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费问题,九峰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实质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涉案工程于2021年8月10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公司未及时、足额向九峰公司支付工程款,应从2021年8月11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九峰公司主张自2021年12月8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超过上述期限。故本院对九峰公司主张从2021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以支持。对于九峰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财产保全费42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财产保全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因**公司未按照约定向九峰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发本案诉讼,故九峰公司为本案支付的财产保全申请费4200元,应由**公司承担;九峰公司未提交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已实际支出的凭证且应由**公司承担的相关证据,故九峰公司要求**公司承担律师费6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5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1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南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用4200元;
三、驳回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2.90元,减半收取5686.45元,由南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75.52元,由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0.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邱 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李玲莉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账号:905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