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430民初1069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被告: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建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杨厝村陈厝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