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32财保10号
申请人:***,男,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申请人:江苏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沐阳县新河镇花都大街008号。
法定代表人:仲伟余。
被申请人:江苏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梁山项目部,住所地江苏省沐阳县新河镇花都大街008号。
项目负责人:***。
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苏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梁山项目部在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债权1080000元进行查封。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1737080701041S000129)提供担保。2017年6月9日,济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受理通知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申请财产保全,如不立即实施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苏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梁山项目部在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债权1080000元,查封期间不得对被申请人清偿。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