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11民初775号
原告:***,女,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胡周义,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胡小苏,女,1990年8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沃廷武,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新河镇花都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叶海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仲伟余,男,1951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江苏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院内)。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宝,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妍,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周义、胡小苏与被告江苏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公司)、仲伟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双方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周义及原告***、***、胡周义、胡小苏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沃廷武,被告楚天公司、仲伟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周义、胡小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四原告合伙款3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假如原告***、***、胡周义、胡小苏主张的合伙关系不能成立,而是一种借款关系,其是否坚持按合伙关系主张权利,原告***、***、胡周义、胡小苏称可以按法院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处理。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7日,四原告亲属胡道虎与被告仲伟余合伙以被告楚天公司名义承包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梁中路绿化工程,由胡道虎出资250000元。后胡道虎于2018年2月4日去世。经原告与被告仲伟余结算,时任被告楚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仲伟余同意三天内给付原告600000元拆伙款,但目前被告仅给付250000元,余款350000元经多次催要未付。
被告楚天公司与仲伟余共同辩称:2013年10月,被告楚天公司收到胡道虎250000元属实,但被告楚天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胡道虎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被告仲伟余当时为被告楚天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行为属于职务行为,250000元属于借款性质。2018年2月27日,经结算被告楚天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50000元,原告***出具了收条,注明投资款已结束。明细中提到的60万元是待工程结束,工程款结清,按本金和利息一并支付,原告既然选择了退成本,收取了25万元,视为放弃按总值60万元进行结算的权利。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公示的企业工商信息,楚天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5日,注册资本为2020.8万元,原股东为仲伟余、仲红霞,出资额分别为1970万元,50.8万元,原法定代表人为仲伟余;2018年7月23日,楚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叶海霞,股东变更为仲伟余、仲红霞、叶海霞;2018年11月27日,楚天公司股东变更为仲红霞、叶海霞。
胡道虎生前在山东省梁山县的楚天公司工地工作,系楚天公司梁山项目部负责人,负责管理工地、发工资等。2013年10月7日,胡道虎向仲伟余账户转账250000元。2018年2月4日,胡道虎因病去世,同日,胡道虎的亲属、邻居、朋友等给仲伟余做思想工作,要求仲伟余支付胡道虎近亲属***、***、胡周义、胡小苏60万元款项。证人胡某1、胡某2等均称仲伟余答应三天内给付60万元。2018年2月7日,仲伟余向***账户转账100000元,转账摘要载明:还胡道虎借款***代收。2018年2月24日,***到楚天公司找仲伟余索要款项,仲伟余让楚天公司会计方丽制作了一份结算明细,该明细载明:2013年10月7日胡道虎打入25万元,132000元4个年头利,11000元4个月利,1283元14天利。总计:利144283元+25万共计394283元。退投资款,按成本+利息;不退投资款,总值60万元无利息。统计人:方丽2018年2月24日。该明细还加盖了仲伟余的个人印章。在该明细形成同时***做了录音,内容为:“***:2750一月呢,你现在就照你说的整月整月算,这样累加。仲伟余:你比如说10月1号到下月1号。***:11月1日到12月1日又到下年的1月1号,因为每个月都存在2750的利息,递增的。方丽:仲总的意思是说第一个月给你2750元,第二个月还给你2750元,没有说2750元加本钱这样子滚的。***:是这样子,25万元的2750元利息,老太(仲伟余)并没有一个月给我家2750元,因为这钱一直在欠着,我家一直在还利息。仲伟余:这投利,这一下算全给你了。***:不是全给我,只是因为我家我爸走了,只是算他投了多少钱,利息多少钱,不是这事吗?仲伟余:对啊。方丽:我懂你那意思呢,他那意思就是说你这利息钱不是一个月2750元吗,你这利息钱也要……***:你按多少月,老太的意思你还是照这样算。仲伟余:多少月乘以2750好,一共多少月,多少天,乘以2750好。懂没?你先算出月份来乘以2750。***:你就是照你说那种。方丽:总共加起来是144823。仲伟余:奥,144823呢。方丽:这是四个整年,四个年头的,这个是四个月的,这个是十几天的。仲伟余:这样你决定吧。反正你不拿今年也差不多,拿呢还能三天以内,这样利息继续加,一直到钱给你为止,现在反正没有钱。***:你现在说没有钱,老太你打电话能转到钱,我们家给我爸一走我和周义打电话弄不到钱,对不对,老太。你借都借到钱,不在乎这点,不这事吗,老太,对不对。我们家的情况就是要是他(胡道虎)在的话,你说10万、20万、30万他借都能借到钱,现在一走,银行这贷款我给你那纸你也看到的,今天早上银行蔡会计都找我的。仲伟余:过年结这钱,结钱。***:年前那80万不已经给了吗?仲伟余:给哪个的?给你的啊?***:你多会给我的,我哪里收到你钱了?仲伟余:也没给我。***:年前那80万没收到啊?仲伟余:可以上梁山去问问。***:我不是去问的,我要找还要拿我爸死亡证明找了。到时候你要用到我爸的死亡证明可以拿去用,因为那项目经理不是我爸吗?仲伟余:是的啊,所以说年年到验收时候还要你爸签字啊。***:那年前80万没给,那滁州那些钱不都没有给吗?仲伟余:没给啊。***:我是29(农历)打电话给你的,他们那些人钱没给啦,他们那些人直接走了?年前那些苗木帐都没给,没有钱给我又怎么能找到你啊?仲伟余:就这钱那,你考虑,回头你大爷一会就来。方丽:老板(仲伟余)你听懂什么意思了吧?仲伟余:懂啊,这14万多。***:144823。仲伟余:你写给条子。***:你写跟加起来是怎么来的跟写给上就行了。仲伟余:你如果要退股呢三天之内,你贷款是真实?***:贷款已经逾期了,这不是今天早上蔡旭东和王帅找我写东西吗?仲伟余:你确定了回去跟你妈说啊?***:这是25万元的连本带利的钱啊?仲伟余:不是的,还要加25万呢。***:你跟写上去,我拿回去给妈妈看看,我自家再看怎么弄。你跟什么时候25万进去的你跟写给上面,给我照一下不就行了吗?仲伟余:跟写清楚。***:你跟写清楚。方丽:2013年10月7日。***:2013年10月7日我爸打进那25哦,现在认可的就这25万。仲伟余:对啊,只有这个有没有别的。***:这你不签个字给我啊?仲伟余:这个要拿给你道生大爷,叫会计签吧,方丽签吧。***:你最起码写明了,这是我爸进来钱在上面。仲伟余:你是不退呢就没有利息。***:关键是银行利息我家已经承受不了了,老太,你也不是不懂这情况的。仲伟余:写给上,不退没有利息,退利息加成本。写清楚了给他拿去家。如果要是投资款退了是成本加利息,如果不退反正总值,那就没有利息,总值60万,没有利息。义周,我看你妈也不容易,这胡一利还能说是他要的啦,胡一利说不定能给你妈跟前说这10万是他要的了。***:这10万还要你老太出,你要不同意也没用。方丽:就这样子啊。***:你签个字盖个章子。仲伟余:你(方丽)签字,就写你名字。方丽:写我名字干什么?仲伟余:没有事,写同意人(统计人),方丽。***:写你(方丽)名字盖个公章给我。仲伟余:这个不盖楚天园林章,用我私人章子。要盖章啊?***:盖啊。仲伟余:那个得弄两个,道生没有啊?***:这能写我大爷名字啊,他是股东不错啊,我大爷是公职人员。仲伟余:他是大股东。***:他是大股东不错,我爸也是股东,他是公职人员你能跟他往上写啊?仲伟余:他不写字,我给他一张。***:你复印一张给他看看,这个给我拿回去给我妈看看,要行给上签个字。你跟日期写上吧。仲伟余:这利息算的比较高的啊,义周啊。***:银行算我们家利息就比较高,你可以打电话给银行王帅。就这个吗,这个我拿着。仲伟余:你拿着吧,复印一张,上面写原件***拿走。”
2018年2月27日,***收到仲伟余款项25万元,***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胡道虎投楚天公司梁山工地投资款拾伍万、***苗木款拾万。***在收条右上角注明:***苗木款投资(该处有划掉和添加内容,***认为划掉的是“苗木”,楚天公司、仲伟余称划掉的是“苗木”,下方添加的是“款”;经目测,划掉的字为“苗”,下方添加的字模糊不清)木结束。其中,10万元是仲伟余欠***另外的苗木款。楚天公司、仲伟余称目前工程已经结束,但是款项尚未结清。
另查明:2013年11月8日,仲伟余亲属向胡道虎转账10000元;2013年11月9日,仲伟余亲属向胡道虎转账10000元;2013年11月14日,仲伟余亲属向胡道虎转账10000元;2013年11月18日,仲伟余亲属向胡道虎转账20000元;2013年11月22日,仲伟余亲属向胡道虎转账20000元;2015年10月20日,仲伟余亲属向胡道虎转账28000元,备注为周猛工资;2015年11月1日,仲伟余亲属向胡道虎转账50000元,备注为采购款;2016年9月13日,仲伟余亲属向胡道虎转账30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胡道虎与楚天公司、仲伟余之间存在合伙关系还是借款关系;2.若存在合伙或者借款关系,胡道虎近亲属***、***、胡周义、胡小苏主张35万元及利息有无依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1)***、***、胡周义、胡小苏主张胡道虎与楚天公司存在合伙关系,但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且起诉状中陈述胡道虎与仲伟余系合伙关系,并不存在胡道虎与楚天公司进行合伙经营问题,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同时,由于款项并非打入楚天公司账户,楚天公司并未出具收据,未形成借贷的合意,且2018年2月24日出具的结算明细也系仲伟余个人签章,故依据目前证据无法认定胡道虎与楚天公司存在借款关系。(2)关于胡道虎与仲伟余是否存在合伙关系问题,仲伟余当时为楚天公司股东,其从楚天公司获取收益的方式为分配利润。胡道虎打入仲伟余账户25万元,虽然其不能计入公司出资获得隐名股东身份,但法律并不禁止胡道虎与仲伟余可以以个人合伙形式进行经营,其利润来源于仲伟余已经分取或应分取的楚天公司利润。仲伟余以个人名义出具的结算明细中载明“投资款”字样,且仲伟余接收***收条上亦载明“投资款”字样,同时结合谈话录音,可以认定胡道虎与仲伟余曾经存在合伙的合意,可以认定存在个人合伙关系,至于2018年2月24日的结算明细上载明的利息的计算可以认定为对个人合伙拆伙的结算方式,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关于仲伟余应按2018年2月24日的结算明细支付394283元还是60万元问题(未扣除已支付部分,且约定利息的可以继续计算),本院认为,基于目前的证据,按照394283元的结算方式支付拆伙款更为合理。理由为:(1)胡道虎去世时,虽然胡道虎的亲属要求仲伟余支付60万元,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仲伟余已经同意并明确支付方式,而且其也并非系经过详细的拆伙款项结算的结果,直接要求支付60万元未必公平,也不符合正常的拆伙结算规则。(2)2018年2月24日,***本身就是代表***、***、胡周义、胡小苏四人在向仲伟余索要拆伙款项。当日的结算明细提供了***、***、胡周义、胡小苏可选择的款项获取方式,仲伟余提到按借款方式支付的话“三天之内”支付,***在有关事项不能自主决定情形下,称要将结算明细“拿回去给我妈看看,我自家再看怎么弄”即回家商讨选择的方式。2018年2月7日,仲伟余先行支付了100000元;2018年2月27日,仲伟余又支付了150000元,***接收款项并在收条上注明“投资结束”字样,尽管部分字迹不清晰,但该行为可以认定经过回家商量、考虑选取了按借款方式返还投资款,并在三日内先领取了投资款本金。在庭审中,***称若不在收条上注明苗木款投资结束,仲伟余不给付25万元,但没有证据证实,且违反“禁反言”原则,本院不予采信。同时,***、***、胡周义、胡小苏亦无证据证明当时工程已经结束且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即时可以按60万元主张。(3)2018年2月24日的结算明细是抛开其他干扰因素作出的正常拆伙结算,载明退投资款和不退投资款两种情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两种情形系有不同的利益考量,***、***、胡周义、胡小苏也接收了该结算明细,并无证据证明该结算明细中罗列的两种结算方式存在不妥之处。(4)胡道虎投入款项25万元,2018年2月24日的结算明细按每月2750元计算利息并未存在明显不公平情形,其换算成利息为月利率1.1%,已经超过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本身带有一定的补偿性;胡道虎投入仅为25万元,而楚天公司注册资本为2020.8万元,仲伟余出资额为1970万元,胡道虎的投入与仲伟余的出资相差较远,***、***、胡周义、胡小苏并无证据证明仲伟余的1970万元出资可从楚天公司涉案项目分得2793万元的利润(350000+350000×19700000÷250000),即胡道虎投入25万元可分得35万元合伙款,故本案中按借款月利率1.1%的方式计算拆伙款亦符合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原则。(5)由于***已经在三日内领取了25万元本金中剩余的15万元,且2013年10月7日的款项系打入仲伟余个人账户,故仲伟余仍应支付2018年2月24日明细上的利息款144283元以及计算到2018年2月27日的三天利息165元(因10万元已经先行支付,该三天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为15万元),即仲伟余应再支付144448元;仲伟余称***、***、胡周义、胡小苏收取25万元后款项已经结清,与2018年2月24日的结算明细以及谈话录音意思明显不一致,收条中的陈述并不意味着***、***、胡周义、胡小苏放弃拆伙后投资款产生的利息,故对仲伟余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6)胡道虎生前系楚天公司梁山工地负责人,对楚天公司有较大贡献,其属于与楚天公司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与***、***、胡周义、胡小苏在本案中主张的与仲伟余的个人合伙关系并不能等同,若确有未清理完毕的事宜的,可另行处理,其无法通过本案一并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仲伟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胡周义、胡小苏支付利息144448元;
二、驳回原告***、***、胡周义、胡小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胡周义、胡小苏负担3837元,被告仲伟余负担27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
审 判 长 侯顺忠
人民陪审员 于永美
人民陪审员 罗绪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邵曼华
书 记 员 刘 倩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务、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五十五条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