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513号
原告:***桥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铭波路与重庆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淄博市环保供热有限公司(新区供热分公司)西侧沿街房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新河镇花都大街0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桥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桥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桥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桥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申请费720元,由原告***桥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国媛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马 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