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7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双录乡双录村。

法定代表人:赵忠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捷,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林,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怡园村A栋5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崔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化工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于澎,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629号。

法定代表人:关汉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泰公司)、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公司)、一审第三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建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9)黑民终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加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债权转让补充协议》不能改变案涉债权已由华尔公司转让给加州公司的法律关系。加州公司就同一债权先后与嘉泰公司、华尔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案涉债权,后一《债权转让协议》不能视为对前一《债权转让协议》的变更。(二)一审判决以华尔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嘉泰公司时没有通知债务人为由,认定嘉泰公司不能取得案涉债权,适用法律错误。《债权转让协议》并不因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而无效。(三)加州公司就同一债权分别签订两份《债权转让协议》,自两个出让人处受让债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中一份《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不影响另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综上,加州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加州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加州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履行其与嘉泰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华尔公司受让取得对化建公司的案涉债权后,于2009年9月21日与嘉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嘉泰公司。但是,同日华尔公司与嘉泰公司又签订《债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由嘉泰公司清收华尔公司对化建公司的案涉债权,清回金额不足20万元,华尔公司补齐;清回金额超出20万元,超出部分归华尔公司所有。根据《债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内容可见,华尔公司与嘉泰公司之间并无转让案涉债权的真实意思,双方仅约定由嘉泰公司负责清收案涉债权,嘉泰公司并没有由此受让华尔公司对化建公司的债权。加州公司在与嘉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后,又与华尔公司签订另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加州公司自华尔公司处受让同一债权。据此,可以认定加州公司当时明知嘉泰公司并不实际享有对化建公司的案涉债权。

嘉泰公司并没有取得对化建公司的债权,其与加州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其所称自己对化建公司的债权,该协议客观上尚不能履行,嘉泰公司只有在实际取得该项债权后,才能履行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嘉泰公司没有取得案涉债权,加州公司也相应不能按照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取得该债权。

加州公司与华尔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华尔公司与化建公司达成回购协议,化建公司已于2017年8月16日向华尔公司支付回购款171.8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化建公司回购华尔公司对其债权,使债权债务同归于化建公司,从而终止了华尔公司与化建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华尔公司对化建公司的案涉债权由此消灭,嘉泰公司与加州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约定转让的标的(债权)已不存在,故该协议在事实上也履行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债务,当事人不得要求强制履行。加州公司要求华尔公司、嘉泰公司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加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加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富博

审判员  余晓汉

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娜

书记员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