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哈尔滨市嘉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民终29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莹,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市嘉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黑龙江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嘉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黑龙江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向上诉人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上诉人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邹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