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焦峰申请**、黑龙江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10执8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焦峰,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怡园村5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峰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执8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丹
代理审判员尚西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宝